根据国家邮政局新近出台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我市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办主体:法人快递企业,法人快递分支机构
二、开设末端网点方式:直接设立,委托其他组织服务
三、快递末端网点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
2.具有相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
3.具有消防、监控等安全设备;
4.具有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
四、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安全承诺书。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及所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快递末端网点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上述事项应在委托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2)委托方负责督促受托方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监管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因快递末端服务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委托方向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4)快递末端服务应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5)双方因委托开展快递末端服务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五、办理时限
案登记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市邮政管理局在十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六、注意事项
1.快递企业设立县级以上分公司按办理分支机构名录的程序进行申请,不适用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程序。
2.快递末端网点性质为委托代办的,受委托方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且该组织主营业务非快递业务。主营业务为快递业务的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法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的主体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篡改、伪造备案登记材料。
4.快递末端网点的服务活动,不得超出备案登记办理主体的许可范围。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其直接设立或委托服务的快递末端网点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服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用户权益。
6.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应当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7.快递末端网点停止或暂停快递末端服务的,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和该网点应当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停止服务的网点,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应收回该网点的备案登记表及市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备案证明并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8.国家邮政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系统上线后,各企业需登录系统补填下属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相关资料。
附件:1.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2. 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服务安全承诺书